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
规范要求
一、 系统对接
1. 企业获得资质后应将跨境B2C网站或店铺与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完成企业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系统上线;
2. 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平台上的相关业务,掌握跨境业务,能够迅速响应平台的最新要求,若需更换人员,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平台;
3. 企业承诺不发送虚假、测试数据给本平台正式环境,发送三单数据必须真实有效,具体列举如下:
Ø 消费者实名认证信息;
Ø 订单、支付单、运单信息;
Ø 企业备案信息,若备案信息发生变更,企业需要在企业登记表上注明变更内容,平台客服进行审核;
Ø 订单数据必须如实提供该订单实际销售的平台或店铺。
二、 实单上线
1. 企业销售的跨境商品,必须通过海关查验、国检抽检同意后,方可上架;
2. 企业要配合平台按照海关要求通过公安部进行消费者实名身份认证,积极引导消费者做好跨境实名身份认证备案,不得出现虚假报送行为;
三、 运营宣传
1. 企业在运营平台业务时,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扰乱市场秩序;
2. 企业在运营平台业务时,不得出现不正当谋利行为;
3. 企业在运营平台预售业务时,需要清晰告知消费者预售商品发货时间,不得随意修改;
5. 企业运营的平台业务必须面向消费者,不得面向商家;
6. 企业在出现销售或数据异常情况时,需及时向平台报备,并积极响应解决,做好事后处理工作;
7. 企业要积极配合平台完成跨境业务的技术完善与改进;
8. 企业在对商品进行宣传方面,必须如实,不得出现将商品功能夸大、虚假错误描述性宣传。
四、 售后服务
1. 企业要加强做好平台消费者的隐私保护工作,不得将消费者信息随意外露;
2. 企业有义务对商品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及瑕疵承担责任,要积极处理妥善消费者提出的退换货申请服务。
五、 其它要求
1. 企业应保证其在网站上展示的商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构成对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侵权,平台仅为企业网站提供链接服务,不对网站的商品合法性进行审查。若平台因企业网站上的商品被第三方以侵犯知识产权提起索赔,企业网站应代表平台予以应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 企业在通过平台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业务时,应遵守有关部门就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业务试点企业的相关规定,若有违反,平台有权对其作出处理。
3. 企业应遵守本规范要求进行系统对接,并按要求设立企业网站、进行实单上线、运营宣传及提供售后服务,若有违反,平台有权对其暂停提供服务,直至符合本规范要求为止。